22. 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酒後肇事,是否屬於刑法第 185 之 3 動力交通工具?
(A)屬於動力交通工具
(B)非屬於動力交通工具
(C)具體個案認定
(D)無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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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6), C(64), D(0), E(0) #3091650

詳解 (共 2 筆)

#7264928
腳踏自行車 (人力為主): 不屬於「動力交通工具」,酒後騎乘僅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處罰鍰,不構成刑法酒駕罪.

電動輔助自行車 (人力為主、電力為輔): 依現行實務與函釋,當啟動電力輔助時,可被認定為動力交通工具,酒駕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電動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 (電力為主): 則明確為動力交通工具,酒後駕駛直接適用刑法第185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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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7199
有關「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等車輛是否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
如駕駛人酒後騎「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而肇事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具體客觀事實發生,涉及具體個案,得檢具相關事證,送請檢察官偵辦。
引用自彰化縣警局FAQ,網址如下:
https://www.chpb.gov.tw/FAQ/C003200?ID=08b8cf07-c4b7-4d3c-a0c3-f725bda8557e&PageIndex=6&Pag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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