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危害性化學品為混合物時,下列之敘述何者錯誤?
(A)危害性化學品主要成分濃度重量百分比在百
分之一以上者,應列出其化學名稱
(B)混合物已作整體測試者,依整體測試結果,判定危害性
(C)未
作整體測試者,對於燃燒、爆炸及反應性等物理性危害,視同具各該成分之燃燒、爆炸及反應性
(D)未作整體測試者,其健康危害性,除具有科學資料佐證外,視同具各該成分之健康危害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 B(11), C(74), D(23), E(0) #2534627
統計: A(31), B(11), C(74), D(23), E(0) #2534627
詳解 (共 2 筆)
#4767066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13 條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條之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
應提供安全資料表,該化學品為含有二種以上危害成分之混合物時,應依
其混合後之危害性,製作安全資料表。
前項化學品,應列出其危害成分之化學名稱,其危害性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混合物已作整體測試者,依整體測試結果。
二、混合物未作整體測試者,其健康危害性,除有科學資料佐證外,依國
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之混合物分類標準;對於燃燒、爆炸及反應性
等物理性危害,使用有科學根據之資料評估。
第一項所定安全資料表之內容項目、格式及所用文字,適用前條規定。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