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訴訟行為何者非輔佐人得為之? (A)接受文書之送達 (B)聲請調查證據 (C..-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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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色幸運草 大二下 (2011/07/22)
(A) 第 55 條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 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 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 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 達代收人。 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 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B) 第 16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 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 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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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加油 大一下 (2021/11/02)
第 55 條 送達 被告、被害人、自訴人、告訴人 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 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 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 、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 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 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 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 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第 163 條 調查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 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 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 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