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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訴訟行為何者非輔佐人得為之?
(A)接受文書之送達
(B)聲請調查證據
(C)聲請再審
(D)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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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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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色幸運草 大二下 (2011/07/22)
(A) 第 55 條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 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 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 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 達代收人。 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 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B) 第 16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 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 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看完整詳解
3F
Olivia Chen 國一上 (2013/09/27)
輔佐人意義:輔助當事人在法庭上為事實上陳述,以利於訴訟進行之順暢,其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時,視為其所自為。 當事人因智能不足或無法為事實上之陳述者,得選任輔佐人到庭代為陳述。 以載明聲請輔佐人事由之聲請書狀由向法院聲請。 

 

4F
嗡阿喇巴札那諦(Lin) 大一下 (2016/07/26)
(D)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確保被告防禦權
5F
加油 大一下 (2021/11/02)

第 55 條  送達

被告、被害人、自訴人、告訴人

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

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

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

、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

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

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

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

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第 163 條  調查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

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

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

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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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訴訟行為何者非輔佐人得為之? (A)接受文書之送達 (B)聲請調查證據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