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聲請回復原狀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為要式行為,應以書狀為之 (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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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2/20)
(A)為要式行為,應以書狀為之(O) 刑事訴訟法 第 68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68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