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在雙務契約中得主張「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權利,稱為: (A)先訴..-阿摩線上測驗
2F 李菲菲 高三下 (2019/06/12)
同時履行抗辯權乃是指雙務契約中當事人之一方於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拒絕提出自己的給付之抗辯權。舉例而言,甲、乙間訂立一個買賣契約,其內容為甲願以100萬元向乙購買A車,此時在甲未提出100萬元的給付以前,乙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拒絕將A車交付給甲。此原則之法理,乃基於當事人間的公平,並作為一種壓力工具,確保當事人的債權能夠獲得實現,避免造成無謂的損失。然而此抗辯權僅能在他方給付前行使,倘他方已提出給付則不能再行使,故其屬於「一時性抗辯」,而非如同消滅時效此種「永久性抗辯」。 又在訴訟上,民事訴訟基於辯論主義之作用,同時履行抗辯必須當事人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否則法院將不會予以審酌,不會因為該權利...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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