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32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
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
12.以在他人土地上享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該土地之權利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