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6.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其 意思,採取下列何種身體跡證?
(A)毛髮
(B)指紋
(C)照相
(D)唾液
(E)測量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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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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嗶嗶嗶 國三下 (2020/05/22)
刑事訴訟法第 205-1 條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前項處分,應於第二百零四條之一第二項許可書中載明。 第 205-2 條.....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Andy 大四下 (2021/09/18)

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4F
大一上 (2022/06/15)

刑事訴訟法§205-1:鑑定許可書
經  官、察官  許可  可以採  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
刑事訴訟法§205-2:拘.捕前置
不用採、拔東西(拔毛、抽血、口水啥的) → 可以為之
採、要拔就要 → 「有相當理由

36.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