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刑事訴訟法§205-1:鑑定許可書經 法官、檢察官 許可 可以採 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刑事訴訟法§205-2:拘.捕前置不用採、拔東西(拔毛、抽血、口水啥的) → 可以逕為之要採、要拔就要 → 「有相當理由」
36.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