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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甲、乙、丙、丁、戊共同合資購買五層樓房一棟,約定各管一、二、三、四、五樓,約定書並載明,將來分割時即以 分管約定為分割共有物之協議,16 年後戊逕自將五樓分管權出讓於惡意之 A。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雖與戊成立買賣,但表示分管約定不能拘束他,故可取得一樓之分管權
(B)甲不贊同 A 之主張,而要求依分管協議為分割之登記,但丙以分割登記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C)戊讓與五樓,甲等四人無以相同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D) A 受讓一樓之目的不能達成時,A 不可以對戊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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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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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Chu 大三下 (2012/04/03)
民法§823(共有物之分割與限制)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 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縮短為.....看完整詳解
13F
iiiiiiiiiimmm 小六上 (2018/06/08)

覺得A選項不是因為惡意

本題是 "不動產"分管契約 依民法第826-1 是採登記對抗不問第三人是否善惡意

惟甲乙丙丁仍可依第820條以多數決方式對抗丁

14F
周妮妮 小四上 (2018/07/04)

(A)此題目並未明示戊出讓的是否為「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僅示其出讓「五樓之分管權」,故可解為:A自戊受讓的係「五樓之分管權」,應依契約自由原則視其為「權利之變動」(債權),而非「應有部分之變動」(物權),故A基於債之相對性僅取得「五樓之分管權」,自不得以其債權債務關係向非相對人(甲乙丙丁)請求一樓之分管權。
*另,倘若戊出讓的係其「共有物之應有部分」,然甲乙丙丁四人仍得依820條以過半數同意之管理方式對抗受讓人A,故A仍無法取得一樓之分管權。

(B)請求權罹於15年時效(125條)消滅,故共有人可不履行其協議。

(C)依照824條第7項,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購買權,惟此係一「債權性質」之購買權,不得以此購買權要求塗銷已出賣且移轉登記與他買受人之不動產登記,但可以向原出賣之共有人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D)因A受讓的係「五樓之分管權」,戊亦已依契履行,自不生債務不履行責任。

15F
丸子 大四下 (2022/05/29)

債務不履行Nichterfüllung債務不履行


"一方沒有依照雙方約定的內容所預定達到的目的履行債務,就是債務不履行。包括債務應該被履行的時間、地點、方法、品質、數量……等等。

債務不履行包括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和不完全給付三種[1]。"

甲、乙、丙、丁、戊共同合資購買五層樓房一棟,約定各管一、二、三、四、五樓,約定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