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21 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第 422 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這是否會和166條 推定不成立衝突
甲向乙承租房屋 1 間,契約訂明:本租約需經公證後始生效力。詎甲、乙之租約未經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