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6條(地上權或其他物權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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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其房屋為乙設定抵押權以供擔保,抵押權設定後 甲又在該屋頂增建獨立房屋一間,屆期甲無法清償債務,乙實行抵押權時就該增建之房屋應如何處置?(D)得聲請法院併付拍賣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
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
甲將其房屋為乙設定抵押權以供擔保,其後又在該屋頂增建獨立房屋一間,屆期甲無法清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