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22
發行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得檢具發行公司債總括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並應於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完成:
(省略)
第一項所稱預定發行期間,自申報生效日起不得超過"二年",發行人並應於向本會申報時訂定之。
50. 公司債募集發行採總括申報制時,發行公司得在證期局核准生效後幾年內,依資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