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5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5條規定,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
(A)五百萬美元
(B)一百萬 美元
(C)五十萬美元
(D)十萬美元 以上之匯款,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 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始得辦理新台幣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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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78), C(1181), D(106), E(0) #638487

詳解 (共 2 筆)

#2675200
ˋ第5條(須檢附文件之結匯申報)  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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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 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 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一、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二、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三、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之匯款。 四、對大陸地區之匯出匯款,但依本行其他規定免附證明文 件者,不在此限。 五、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交易,其交易標的涉及中華民國境外 之貨品或勞務之匯款。 六、依本行其他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供銀行業確認之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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