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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債篇&物權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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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標的物給付不能時,買受人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A)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
(B)請求損害賠償
(C)依法解除買賣契約
(D)請求返還其已支付之價金
民法總則&債篇&物權
-
98 年 - 98 交通事業公路升資考試_員級晉高員級_業務類:民法#5396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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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693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createchiang
國二下 (2014/07/25)
第266條(危險負擔~債務人負擔主義)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相關法規】§
261
【解釋.判例】
30年上345
檢舉
2F
goup
國一下 (2015/04/15)
c為什麼不能選
檢舉
3F
rose66166
大四上 (2021/08/03)
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 256 條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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