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甲、乙與丙共有價值相同之房屋三間,應有部分均等,因聲請法院裁判分割,法院判命以三間房屋分配於甲、乙與丙, 使各得一間房屋。此稱之為:
(A)變價分割
(B)價金分割
(C)協議分割
(D)原物分割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createchiang 國二下 (2014/07/25)
第824條(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
查看完整內容

甲、乙與丙共有價值相同之房屋三間,應有部分均等,因聲請法院裁判分割,法院判命以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