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 43 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是有關土地登記何種效力..-阿摩線上測驗
1F createchiang 國二下 (2014/07/21)
「土地登記絕對效力」之探討 發表人: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楠梓地政事務所 背景說明 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依字面觀之,似登記之公信力,在當事人間之關係,不問其實體法上之行為有無撤銷或無效之原因;對於第三人之關係,不問其善意或惡意,均發生絕對不可推翻之效力,對詐欺、虛偽等不法侵權行為並無例外條款之規定。 對此司法院於民國28年9月15日院字第1919號土地法第36條(現行為第43條)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予絕 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時,不因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惟此項規定,並非於保護交易安全之必要限度以外剝奪真正之權 利,如在第...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