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7 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可分之債
係指民法第271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之情形
甲夫開車載送乙妻,與丙開車相撞,乙受重傷,向丙請求損害賠償。經查,甲具有 20%..-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