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 第 158 條
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C)第 162 條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
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
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相對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要約撤回之通知,視為未遲到。
(A) 160Ⅱ
(B)158
(C)(D) 162
甲以信函對乙提出欲以 100 萬元購買乙生產之 A 型機器的要約,並要求乙於收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