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民法債編通則章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致一方給付全部不能之情形,該對待給付之危險應由何人負擔?
(A)債權人負擔
(B)債務人負擔
(C)雙方平均負擔
(D)由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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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99), C(62), D(5), E(0) #221515

詳解 (共 4 筆)

#1625735

(1)民法第266條第1項:「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分不能者,應按期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2)正因債務人無可歸責而給付不能者,喪失對待給付的請求權,其結果無異於給付不能所生的損害,係由債務人負擔,因此稱為債務人負擔主義。

顏台大老師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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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9257

樓上的"他方"不是指債權人嗎?
因一方(債務人)不能給付但又不可歸責雙方,他方(債權人)就不用對待給付,所以危險負擔是在一方(債務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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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225

民法373條,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負擔

給付不能=無法交付=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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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086
266 I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他方」→指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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