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法律禁止規定,無效
《性平法》
第 11 條 (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性別歧視之禁止)
I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II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III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7.甲受僱於乙公司,雙方約定甲若結婚,即須離職。甲與乙關於結婚即須離職的約定,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