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保險,依各投保人收入多寡計算應負擔保險費,司法院釋字第473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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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 大三下 (2011/10/13)
友善列印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73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73)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8年1月29日 解釋爭點 健保法細則就專技人員投保金額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全 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同法第八條所定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其保險費率計算之。此項保險費係為確保全民健康 保險制度之運作而向被保險人強制收取之費用,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之一種,具分擔金之性質,保險費率係依預期損失率,經精算予以核計。其衡酌之原則以填補國 家提供保險給付支出之一切費用為度,鑑於全民健康保險為社會保險,對於不同所得者,收取不同保險費,以符量...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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