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563號解釋,大學院校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成績未達一定標準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其有關退學事由之規定須合理妥適,其訂定及執行應依循何項法律原則為之?
(A)便宜原則
(B)不利變更禁止原則
(C)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Amy Chien 高三下 (2012/10/16)
釋字第 563 號  憲法第十一條之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並於直接關涉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國家對於大學之監督,依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應以法律為之,惟仍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是立法機關不得任意以法律強制大學設置特定之單位,致侵害大學之內部組織自主權;行政機關亦不得以命令干預大學教學之內容及課程之訂定,而妨礙教學、研究之自由,立法及行政措施之規範密度,於大學自治範圍內,均應受適度之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八○號及第四五○號解釋)。 碩士學位之頒授依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學位授予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應於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後,始得為之,此乃國家本於對大學之監督所為學位授予之基本規定。大學自治既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則大學為確保學位之授予具備一定之水準,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有關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國立政治大學於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訂定.....看完整詳解
1F
真想加薪水 大一下 (2012/08/29)

有關章則之訂定即執行應自遵守正當程序。
3F
邱立安 大一下 (2016/03/23)
No.563 摘要
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國家應予保障(教育基本法82項)。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受教育之權利,關係學生權益甚鉅(參382)。大學依其章則對學生施以退學處分者,有關退學事由及相關內容之規定自應合理妥適,其訂定及執行並應踐履正當程序

依司法院釋字第563號解釋,大學院校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成績未達一定標準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