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 NI 大二上 (2014/03/10) 1.分別共有是指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民法第817條第1項)。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所謂「應有部分」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所享權利之比例。2. 公同共有是指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民法第827條)。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應有部分。所謂「公同關係」,是指二人以上,因共同的目的而結合所成立,足以構成公同共.....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