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三分之二。前項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六 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由委員會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第 七 條
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之組成、主席產生方式及委員任期,由各學校擬訂要點報教育部核定。前項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校校長擔任。
(A)申評會主席任期為一年(B)申評會主席連選得連任一次(C)申評會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D)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
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之規定,下列有關申評會主席之敘述何者是正確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