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犯罪而被逮捕,拘禁於某拘留所,是其妻乙在該拘留所任職,乃縱放甲,使其順利脫逃..-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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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ace Lin 大二上 (2011/12/14)
第 162 條 (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看完整詳解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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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方玉如 小二下 (2019/01/12)
甲因犯罪而被逮捕,拘禁於某拘留所,是其妻乙在該拘留所任職,乃縱放甲,使其順利脫逃。試問: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62條縱放或便利脫逃罪時 題目中妻乙在拘留所任職並非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故並非刑法第163條中所指之公務員 | ||||||||
4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1/12/22)
刑法第163條 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甲因犯罪而被逮捕,拘禁於某拘留所,是其妻乙在該拘留所任職,乃縱放甲,使其順利脫逃。試問: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62條縱放或便利脫逃罪時,其法律效果為何?(C) 得減輕其刑 本罪主體限於「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指依法定程序而短暫限制人身自由之人或受合法公權力監督或拘束的狀態下,才符合。 (A)含行政執行事件之被管收人 ...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