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下列何種情形,警察人員不得使用警槍?
(A)警察人員之生命遭受不法侵害時
(B)被拘留人互相爭吵時
(C)依法應逮捕之人脫逃時
(D)持有兇器之人拒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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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4287), C(34), D(9), E(0) #314497

詳解 (共 3 筆)

#2851230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使用警械原因)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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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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