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0-1 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工作場所,應採取下列聽力保護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1)噪音監測及暴露評估。 (2)噪音危害控制。 (3)防音防護具之選用及佩戴。 (4)聽力保護教育訓練。 (5)健康檢查及管理。 (6)成效評估及改善。
223.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多少時,雇主應使勞..-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