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91條之1所定之商品製造人責任,性質為何?(A) 無過失責任 (B) 過..-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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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 研一上 (2020/09/26)
商品製造人責任:民法→推定過失責任 / 消保法→無過失責任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第 191-1 條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 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 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 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 商品製造人。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欠缺。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第187條(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