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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債篇&物權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因滅失而不能返還者,對於契約之解除有何影響?
(A) 解除契約後應償還其價額
(B) 解除契約後應返還同種類之物
(C) 解除契約後應加計利息返還
(D) 應不可解除契約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1F
邱冠冠 高一上 (2011/11/15)
第二百六十二條(解除權之消滅~受領物不能返還或種類變更)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亦同。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因滅失而不能返還者,對於契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