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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各項撤銷權之行使中,何者不需聲請法院為之?
(A) 暴利行為之撤銷
(B) 有害債權人權利之撤銷
(C) 社團總會決議之撤銷
(D) 被詐欺或被脅迫所為意思表示之撤銷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羅勃霖 (2012/10/17)
第 74 條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 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 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第 244 條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 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第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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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項撤銷權之行使中,何者不需聲請法院為之? (A) 暴利行為之撤銷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