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勞動基準法有關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雇主依同..-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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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Yin Hui Huang 大一下 (2017/07/04)
勞動基準法 (A)雇主依同法第11條終止勞動契約者,如勞工繼續工作達3年以上者,應於30日前預告之 (B)勞工於預告期間內,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以另謀工作,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1日 2日 (C)雇主依同法第11條終止勞動契約者,如未為預告,應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查看完整內容 |
9F Vicky 大三上 (2020/08/17)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雇主須預告使得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勞動基準法有關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