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題就是單純考法條~ 另個人淺見 反推 即使"非輔助一造" 行政機關平時就可以提供資料了 可以從是否需要法律規範的輕重去判斷
輔助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參考資料:
1. 《行政訴訟法》,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4)
15 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為何種行為?(A)提供資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