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縣(市)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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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1 條 Ⅰ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應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之任期均調整至改制日止,不辦理改選。 Ⅱ 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ⅡⅠ 前項直轄市議員選舉,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其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直轄市議員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Ⅳ 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應於改制日就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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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第 87-1 條 Ⅰ (任期) 1. 改制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 2. 任期均調整至改制日止,不改選:縣/鄉/村長、縣/鄉民代 Ⅱ (區域、日期)改制後之選舉 1. 職務:第一屆議員、市長及里長 2. 區域: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 3. 完成投票:改制日十日前 ⅡⅠ (劃分選舉區) 1.直轄市議員➡️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改制日6個月前公告 (不受拘: 選罷法§37條 Ⅰ 但 → 應於一年前公告) 2.原住民選出者➡️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 Ⅳ 就職日:改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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