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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地方自治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2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那些職務?1.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2.私立學校董事 3.其他公務員 4.立法委員
(A)1234
(B)134
(C)123
(D)34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心願成就 ★ 莫忘初衷 大四下 (2013/12/10)
1.其他公務員 2.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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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影子太大,是因為發出的光芒 高三下 (2017/11/21)

第五十三條

4F
DK 高二上 (2017/12/22)

地方議員代表,不得兼任: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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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fofx 高二下 (2018/06/29)

地方制度法 第53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


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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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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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那些職務?1.公私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