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77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27 條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現役軍人。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三、軍事學校學生。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77 條
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前項所稱公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
14 下列四種職務中,那些人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不得登記參選的?包括:1.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