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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5 兒童及少年若因緊急安置不足以保護,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之期間以多久為限?
(A) 72 小時
(B) 3 個月
(C) 6 個月
(D) 1 年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彭雯蘭 國二上 (2012/07/0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7 條  第二項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25 兒童及少年若因緊急安置不足以保護,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之期間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