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7下列何種強制行為,原則上不以有履行義務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
(A) 直接強制
(B) 代履行
(C) 怠金
(D) 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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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0), C(6), D(168), E(0) #1424066
統計: A(5), B(10), C(6), D(168), E(0) #1424066
詳解 (共 1 筆)
#1478078
即時強制並不以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且不須踐行告戒程序。
即時強制方法包括:
一、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1.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2.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3.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4.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對於人之管束,不得逾24小時。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1.軍器、兇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2.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30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2個月。
3.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1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1.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2.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衛生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其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摘自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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