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為宣誓反禁藥的決心,於運動禁藥世界大會中發表之宣言為? (..-阿摩線上測驗
1F 788 高三下 (2018/09/23)
運動禁藥洛桑宣言 瑞士洛桑1999年2月4日運動禁藥世界大會 鑒於施用禁藥違反運動暨醫學倫理,也違反奧林匹克活動之規範,甚至危害運動員及一般青年身體健康;體認到反對施用運動禁藥已受到所有奧林匹克活動及全世界其他運動機構、政府、跨政府及非政府機構、男女運動員和隨隊人員的關切。所有參加運動禁藥世界大會的政府、跨政府及非政府機構、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OC)、各國際運動總會 (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s IFs)、各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及運動員代表特此聲明: 教育、預防與運動員權利 奧林匹克誓言應擴及教練和其他職員,並應涵蓋運動的正義、倫理與公平競爭。應加強以青年、運動員與隨隊人員為主要... 查看完整內容 運動禁藥洛桑宣言 瑞士洛桑1999年2月4日運動禁藥世界大會 鑒於施用禁藥違反運動暨醫學倫理,也違反奧林匹克活動之規範,甚至危害運動員及一般青年身體健康;體認到反對施用運動禁藥已受到所有奧林匹克活動及全世界其他運動機構、政府、跨政府及非政府機構、男女運動員和隨隊人員的關切。所有參加運動禁藥世界大會的政府、跨政府及非政府機構、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OC)、各國際運動總會 (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s IFs)、各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及運動員代表特此聲明: 教育、預防與運動員權利 奧林匹克誓言應擴及教練和其他職員,並應涵蓋運動的正義、倫理與公平競爭。應加強以青年、運動員與隨隊人員為主要對象的教育及預防宣導活動,並確保所有稽查禁藥活動作業完全透明化,惟為保障運動員基本權利的部分則仍予以保密。此外,亦應尋求媒體合作共同推動反禁藥活動。 奧林匹克活動反禁藥規範 (Olympic Movement Anti Doping Code) 奧林匹克活動反禁藥規範為公認的抵制禁藥依據,禁藥 (doping) 定義為使用一種對運動員具有危害健康或能增加他們運動成績的手段 - 不管是用藥物或方法或是在運動員體內存有禁用藥物、或是確定使用為奧林匹克活動反禁藥規範附錄清單所列的用藥方法。 奧林匹克活動反禁藥規範適用於所有運動員、教練、教官、指導員、職員以及所有隨隊或為參加奧林匹克活動籌辦之運動競賽選手整復治療的醫療和醫護人員。 制裁 無論在競賽期間或期後管制之體制均得採用違規用藥之制裁措施。根據運動員、各國家奧會及大多數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意願,凡初次違犯禁用藥物或用藥方法規定之運動員至少應予以停止參加所有比賽權利二年的處分。惟經所屬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評估初犯情形等特殊例外情況,兩年停權處分得酌予修正,甚或施以加重處分。違反奧林匹克活動反禁藥規範之教練與職員應加重處分。 國際反禁藥機構 (International Anti - Doping Agency) 應成立獨立的國際反禁藥機構,俾能於2000年第 27屆雪梨奧林匹克運動會中充分運作。此機構之權限主要係協調各項執行所有相關單位聯合訂定之目標 所需的計畫。這些計畫中,應特別考量競賽以外的檢測、協調研究工作、推廣預防和教育宣導活動,並整合科技標準、分析程序與設備。由運動員、政府及相關非政府機構組成代表奧林匹克全體成員之工作小組,將在國際奧會倡議下於三個月內召開會議,研訂此機構之組織架構、任務與財務等規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撥付美金2,500萬元做為此機構之經費。 國際奧會、各國際單項運動總會、各國家奧會及運動仲裁法庭 (CAS) 之責任 國際奧會、各國際運動總會、各國家奧會仍保有依其本身規定程序,施行禁用藥物規則之權責,並應與國際反禁藥機構密切合作辦理。因此,初審之決定屬各國際單項運動總會、各國家奧會專有權責,運動會期間則為國際奧會之權責。有關最終訴訟程序方面,國際奧會、各國際運動總會與各家奧會均同意其處理程序完成後以運動仲裁法庭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 CAS) 為管轄法院。 為在處分程序中保障運動員及其應有之權利,一般的法律原則如聽證會權、法律協助權、證物之提供權及召喚證人應予尊重並納入適用之程序中。 奧林匹克活動與公權力機關之合作 運動組織與公權力機關抵制禁藥之合作應按各單位權責予以加強。同時也應由教育、科學研究、社會及衛生保健措施方面採取行動保障運動員,並協調有關禁用藥物法規之立法。 1999年2月4日於瑞士洛桑 |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為宣誓反禁藥的決心,於運動禁藥世界大會中發表之宣言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