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予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保險費應繳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58 月繳或季繳保險契約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其寬限期間之起算日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