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和解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不問訴訟程度如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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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Chu 大三下 (2012/07/19)
§380Ⅱ→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380Ⅲ→§500~§502及§506,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準用.....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5F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2/26)
第 四 節 和解 第 377 條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 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 加。 第 377-1 條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 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 前項聲請,應以書狀表明法院得定和解方案之範圍及願遵守所定之和解方 案。 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第一項定和解方案時,應斟酌一切情形,依 衡平法理為之;並應將所定和解方案,於期日告知當事人,記明筆錄,或 將和解方案送達之。 當事人已受前項告知或送達者,不得撤回第一項之聲請。 兩造當事人於受第三項之告知或送達時,視為和解成立。 依前條...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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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YU( 112國考上榜) 大三下 (2021/07/08)
選項(B) 民事訴訟法 第 380 條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第 416 條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選項(C) 強制執行法第 4 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 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