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訴訟之第三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上訴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阿摩線上測驗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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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一定要考上 大四下 (2022/07/07)
第 473 條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A)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第 466-1 條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b)。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第 436-2 條 對於... 查看完整內容 |
7F a1357962tw 國三下 (2023/07/03)
(D)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