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類型之案件可以認罪協商? (A)死刑、無期徒刑之案件(B)最輕本刑未滿..-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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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Cat Lai 高一下 (2013/07/18)
第455條之2(協商程序之聲請) I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 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 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 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 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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