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條(宣示判決之時期)1071128修正行獨任審判之案件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二星期內為之;行合議審判者,應於三星期內為之。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原修正前條文(1071128):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 311 條(不是民事訴訟法)
宣示判決, 應 自辯論終結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法條規定是"應"!
【已刪除】以下有關判決宣示的敘述,何者正確? (A)宣示判決應自言詞辯論終結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