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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關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以下之敘述,何者為非?
(A)提起第二審上訴者,應為第一審中受不利益判決之當事人
(B)提起第二審上訴者,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C)提起第二審上訴者,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未表明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
(D)第二審上訴當事人進行言詞辯論的範圍,不以上訴聲明不服的範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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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藝莚 高二下 (2013/08/07)
第 440 條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 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 442 條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444-1 條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 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 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及命上訴人就答辯狀提出書 面意見。 當事人逾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 明其理由。 當事.....看完整詳解
5F
華仔 小一下 (2015/08/04)
請問一下,若經當事人同意為訴之變更、追加,那D的答案是不是就變成是對的了?
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1/15)
(A)提起第二審上訴者,應為第一審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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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司特正取4 大二下 (2020/01/19)

22 年上字第 3579 號

要旨:

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

編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應停止適用

關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以下之敘述,何者為非? (A)提起第二審上訴者,應為第一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