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56 條
郵政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22 條 1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2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郵件處理規則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第 56 條 1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為無法投遞郵件。2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郵局。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3 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郵局,並發單通知寄件人...
第 22 條 1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2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郵件處理規則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第 56 條 1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為無法投遞郵件。2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郵局。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3 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郵局,並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屆期未領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4 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但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及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不予退回原寄國,逕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5 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寄件人在相關包裹單據上有註記者,依其註記辦理。
郵件無法投遞時,應退還何人?(A)受託人(B)寄件人(C)代收人(D)代寄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