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違反郵政法第六條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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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GRACE 大三下 (2019/01/17)
【已修法】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第 6 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第 40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