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養子女因為是屬於擬制血親,並非婚生子女,故無遺產繼承權
第1077條(收養之效力~養父母子女之關係) I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號
釋字第 70 號
公布日
民國 45年12月17日
爭點
養子女之婚生子女、養子女,婚生子女之養子女有代位繼承權?
解釋文
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為擬制血親,本院釋字第二十八號解釋已予說明。關於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時之繼承問題,與釋字第五十七號解釋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情形有別。來文所稱養子女之婚生子女、養子女之養子女,以及婚生子女之養子女,均得代位繼承。至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所謂法律另有規定者,係指法律對於擬制血親定有例外之情形而言,例如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是。
◎關於民法親屬編所規定的內容,下列...
關於民法親屬編所規定的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養子女因為是屬於擬制血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