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法律有個觀念叫作:舉重以明輕,保險人都可以解除契約了,當然保險費不用還。
12.投保旅行平安保險時,若僅有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保險公司(A) 依事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