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15.依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出院後幾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