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64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69.要保人如違反保險法第64 條告知義務時,保險人得 (A) 終止契約並按解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