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 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 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 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82.團體保險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A..-阿摩線上測驗